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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3-01-20 16:14 作者:费智钢 阅读量: 【 字体:   】

厦国资产202224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企业担保行为,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中“一级国有企业”简称“集团”为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形式的担保以及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本办法不适用于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行为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担保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第四条  集团作为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和限额、程序、担保费率水平、风险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集团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风险可控,并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年度本集团及其子企业间的担保总额、对集团外担保明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第三章  担保审批权限

第六条  集团审批以下担保事项:

(一)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对境内子企业的担保事项。集团授权决策主体原则上应控制在规模较大的二级子企业。

(二)集团董事会审批对境内参股企业未超持股比例的担保事项。

第七条  企业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担保:

一)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三)对境内参股企业提供股比例担保;

)对境外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担保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不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子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并逐级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债务不良记录、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案件严重或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或继续存续的;

(四)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企业最近一次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 超出企业决策权限的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担保事项,必须逐级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进行。需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除特殊情况外,被担保人不提供反担保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条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请示文件。请示内容应包括担保的对象和理由、利益关系、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级,已发生的担保情况及本次拟担保金额、采用的担保方式等;

(二)决策同意提供担保的有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的有效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

(四)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五)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六)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七)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八)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九)企业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担保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管理:

(一)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担保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1.主债务合同的变更加重了担保人责任的;

2.被担保人转让或部分转移主债务合同债务的;

3.担保合同的任何可能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变更;

4.原担保到期之前,被担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的

(二)担保人负有依法监督被担保人履行主债务合同的责任,并应向担保的批准机构报告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若被担保人出现延迟还款或任何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的批准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三)主债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批准机构报告主债务的偿付情况及担保责任情况。

(四)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终止后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包括办理注销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等。

(五)担保批准机构应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可能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并督促担保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六)若担保人或担保批准机构发现被担保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经法律程序确认;担保人依法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应立即向担保批准机构书面报告;相关担保财产的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担保项目监管不力,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不全面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企业按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9〕166号)同废止。

来源:厦门市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