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要点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 被阅览数: 发布人:张静 发布日期:2024-03-28 16:50

为推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握法律法规的核心要义,提升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力,促进依规管党治党、加强法治建设。日前,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编写了《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部分)导读》,现予陆续刊发,供学习参考。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要点

 

一、《条例》概况

20181028日由中共中央印发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包括总则、组织设置、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附则等,共三十七条。

二、《条例》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三、《条例》的核心内容

1.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2.党支部设置的主要方式: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3.党支部成立程序: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4.党支部调整或撤销的程序: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6.党支部“三会一课”的任务要求: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7.党支部委员会设立及换届: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四、抓好贯彻执行

1.抓好学习宣传。各级党组(党委)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各级党组(党委)把《条例》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

3.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办)要利用基层党建工作“月提示、季督查、半年推进、年终考评”机制,常态化对党支部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提示和检查。省直机关工委结合“大走访大调研”和政治建设督查,对党组(党委)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省直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副部长  周进军)